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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责任 实施(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受理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不收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二年 审查 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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