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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职权名称 实施 办理 责任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依据 环节 事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受理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据组织审查并按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科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只能延长一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据组织审查并按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科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只能延长一次。 不收费
审查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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