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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
 
发放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九部委令162号) 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根据七部门联审结果,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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