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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提交的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检验申请登记材料,并依法对申请人询问,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有些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察看的其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察看,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登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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