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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58条:国家实行房地产资格认证制度;《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三)严格核准程序。凡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许可的决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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