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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级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新设立以及需要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按照相关规定将各项要件准备齐全后,由物业办统一受理。首先对核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验证,并加盖核验章;其次由物业办组织初审人员进行实地查验;最后初审人员对审查结果在审查资料中签字认证。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物业办负责对初审资料进行网上审查和资料核对,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物业办将审核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局领导研究审批,核定资质等级;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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