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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装饰一、二、三级资质初审,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甲级、乙级资质初审
 
建筑装修装饰一、二、三级资质初审,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甲级、乙级资质初审 (1)《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在本省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第七条  住宅装修装饰资质设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3) 根据邓编办[2006]19号文件将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市房产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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