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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式样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
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选举过程中的各项资料报物业办备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物业办对业主委员会上报的各项资料进行查验,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报主管副局长批复。程序不符合规定,资料不全的,待补充完善后上报。 | |||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业主委员会,由主管副局长签字,予以行文批复。 | |||
业主委员会印章式样备案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式样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 业主委员会凭房管部门批复文件刻制印章,将印章式样报我局物业办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