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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
 
房屋安全管理 《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豫建房【1997】40号第三十条 违犯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条规定不经安全鉴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手续,属于商业用房、文体娱乐用房应责令其停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以罚款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核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一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落实责任:初始调查,现场勘查、测试、记录数据,检测验算,分析判断,提出建议。签发鉴定文书。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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