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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评估监督管理
 
房地产经纪、评估监督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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