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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自己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查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测绘图、身份证、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查验合格留存复印件。 | |||
开具交存单到银行柜台交存后出具发票。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自己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查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维修工程预决算、业主书面确认明细等,并到现场查勘取证存档。 | ||
对使用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算,电话落实,保证达到两个2/3以上。 | |||
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使用条件后申报局批准。 | |||
工程竣工后监督组织验收、工程决算并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