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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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