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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决定责任:
4.送达责任:
5.事后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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