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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1.催告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核
3.执行
4.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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