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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公安机关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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