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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
1.受理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 | ||
3.决定公布 | ||
4.执行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