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公安局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治安大队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

20

20

不收费

保留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