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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
治安大队 |
无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年 |
20 |
20 |
不收费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