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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狩猎场及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猎民

治安大队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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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变更

仅限狩猎场配置的猎枪,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的猎枪、麻醉注射枪及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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