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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工程项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工程项目的业主方

治安大队

《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证》

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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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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