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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1235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6)》省公安厅(4)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下放省辖市公安局)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单位

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无有效期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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