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公安局
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交通管理大队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8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五十三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处一百元罚款:(六)违反会车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保留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