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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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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申请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效期1年,可延期6个月
受理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经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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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2、审查责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规划
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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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
管理科
2
送达 4、送法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进行批后公示。 规划
管理科
1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督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规划
监察大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0377-62283036     投诉机构: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2120667
受理地点:邓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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