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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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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项目申请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受理 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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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勘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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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做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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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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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督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规划
监察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0377-62366988     投诉机构: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2120667
受理地点:邓州市城乡规划局村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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