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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立案责任:规划监察大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规划
监察大队
   








调查 调查责任:规划监察大队机构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规划
监察大队
 
审查 审查责任:强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规划
监察大队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规划
监察大队
   
送达 送达责任:七日内,规划监察大队机构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规划
监察大队
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规划
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0377-62112278      投诉机构: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2120667
受理地点:邓州市规划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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