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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立案责任:规划监察大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规划 监察大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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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调查责任:规划监察大队机构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规划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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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审查责任:强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 制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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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规划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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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规划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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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送达责任:七日内,规划监察大队机构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规划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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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规划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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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112278 投诉机构: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2120667 | ||||||||
受理地点:邓州市规划监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