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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受理 | 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规划 发展科 |
2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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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审查责任:现场勘查;材料审核,包括发改委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 规划 发展科 |
3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在政府网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规划 发展科 |
15 | |||||
服务电话:0377-62111616 投诉机构: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2120667 | ||||||||
受理地点:邓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发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