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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审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受理 | 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规划 发展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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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审查责任:依法进行审核 | 规划 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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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决定责任: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公示15日后无疑问的,同意变更规划条件;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 | 规划 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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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111616 投诉机构: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2120667 | ||||||||
受理地点:邓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发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