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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受理 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材料不全的立即告知补齐,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规划
监察大队
   








审查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图、建设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规划
监察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规划
监察大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督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规划
监察大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规划
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0377-62112278           投诉机构: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2120667
受理地点:邓州市规划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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