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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编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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