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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规划编制工作;监督检查村镇规划执行工作
 

监督指导规划编制工作;监督检查村镇规划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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