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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公布 ,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总局规定 受理5日,决定20日,颁发10日 受理3日,决定7日,颁发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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