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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
 
3 先行登记保存 邓州市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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