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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12 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邓州市工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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