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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15 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邓州市工商局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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