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工商局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23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邓州市工商局 1、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保留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