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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27 查封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邓州市工商局 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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