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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28 |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 邓州市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