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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扣留、冻结财物
29 | 封存、扣留、冻结财物 | 邓州市工商局 |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数量,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发现被检查者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意图或迹象的,可以对该财物予以封存、扣留、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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