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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场所
 
30 查封场所 邓州市工商局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公布,国务院令30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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