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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非法金银
 
31 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非法金银 邓州市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第(1)项(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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