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工商局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36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邓州市工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保留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