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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邓州市工商局 1、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12月3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七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广告经营单位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须提交下列自检材料: 
(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签署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后,广告经营单位取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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