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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
 
1 动产抵押登记 邓州市工商局 1、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发布, 工商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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