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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登记事项变动备案
 
1 企业非登记事项变动备案 邓州市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发布,国家工商总局第63号令)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30日发布)第十四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修订)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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