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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理
 
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理 邓州市工商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修正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六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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