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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变动(不涉及原登记事项)备案
 
9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变动(不涉及原登记事项)备案 邓州市工商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3月1日修订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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