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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涉及不正当竞争有关财物
 
16 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涉及不正当竞争有关财物 邓州市工商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发布,主席令第1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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