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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流通环节中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20 受理流通环节中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邓州市工商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发布,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修正发布,工商总局令第62号)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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