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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审批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5
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3
5、事后监管责任:土地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各国土资源所加强临时用地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临时用地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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