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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审批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受理责任: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转让成交额1.5%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1】1667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地产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所审核相关资料,需要现场核实可到现场核实,信息采集,整理表格,双方当事人到场签字,审查完成后出具审查意见。 7
3、决定责任:经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2
5、事后监管责任:土地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各国土资源所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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